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3.1 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 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 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3.2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4.3.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4.3.4 应根据不同对象开展有侧重的培训。通过培训应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源、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
 
条文说明
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3.1 依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
4.3.2 依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4.3.3 依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四条的要求,以及结合实际需要。
4.3.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方面要按照《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培训重点。使各级人员通过针对性培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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